[刑事-浙江绍兴]韩瑞、汤志勃、沈亚耒等诈骗罪(炒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平台邮币卡)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瑞,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慧中,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亚耒,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华,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忠,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辉,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锋,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志勃,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琳琳,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辉,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磊,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节平,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世明、倪佳伦,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阚勋,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恒、纵瑞龙,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苗苗,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洪川,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陆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平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亚娟,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颖,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周莉,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胥浩,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呙正超,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远,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淼,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富,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淋生(曾用名严林升),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瀛,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旺,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正平,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东、张燕平,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庭白,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洪敏,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雪娇,女,1993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沛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云姣,女,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永超,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彝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海燕,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蒙,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欣,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东,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丹,女,1991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冬冬,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毅,男,1998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中林,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建湖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小琴,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绍文,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婕,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志民,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一禄,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金虎,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明玲,女,1992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鹏程,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迎迎,女,1996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道领(曾用名林结),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代军,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习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慧,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世龙,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卷,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伦(曾用名汪能),男,1992年11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祥,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傣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叶,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帅,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林,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太湖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宝石,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敏,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海潮,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静,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宝应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海峰,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华(曾用名张露露),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国庆,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杰,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尤堂震,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厥萌,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丽,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厚杰,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正祥,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伟凡,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句容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刑诉[2017]50号起诉书、绍检公刑补诉[2018]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韩瑞、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汤志勃、吕琳琳、韩磊、田节平、阚勋、邹苗苗、梁洪川、朱颖、胥浩、呙正超、张远、张淼、严淋生、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至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1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参加诉讼。期间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韩瑞、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经商谋利用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远洋恒利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在该平台上进行邮币卡买卖交易,致他人亏损后赚取钱款。嗣后,韩瑞与远洋恒利交易平台约定由该平台先后提供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种邮币卡,由他人通过网络注册账户的形式进行交易。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各自负责组织团队,先后招录人员担任经理或业务员,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通过微信或者QQ添加好友,以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入资金进行以上三种邮币卡买卖活动。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韩瑞指使汤志勃使用王某1李某9、杨某3等人的身份在该平台开设的账户自行交易控制邮币卡价格、涨跌幅度及交易量,导致投资人员大量亏损,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1300585元。
二、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韩瑞、沈亚耒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沈亚耒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田节平、阚勋、张淼、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开大厦,由田节平、阚勋、张淼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等人以业务员身份,在微信等中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等资料,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等方式添加被害人赵某1等陌生人为好友后,冒充股民以投资获取高回报为诱饵诱骗赵某1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期间,被告人沈亚耒、阚勋、田节平等人冒充证券分析师或助理根据韩瑞等人的指示以指导客户方式诱骗客户在指定时间和价格购买邮币卡。当赵某1等人投入资金买卖邮币卡进入交易环节后,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等人利用自己开设的账户控制赵某1等人在该平台定向购买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支邮币卡的涨跌,导致赵某1等人亏损以骗人钱款,共骗取赵某1等81人钱款人民币4412700元。其中,被告人沈亚耒共骗取人民币4412700元,被告人田节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420606元,被告人阚勋参与骗取人民币2992094.23元,被告人张淼参与骗取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曹正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204628.9元,被告人刘雪娇参与骗取人民币858647.41元,被告人宋欣参与骗取人民币664277元,被告人李迎迎参与骗取人民币128684元,被告人李叶参与骗取人民币80620.82元,被告人章林参与骗取人民币70347.93元,被告人周敏参与骗取人民币70501.64元,被告人许静参与骗取人民币83887元,被告人陈杰参与骗取人民币57376.96元。
三、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韩瑞、李伟华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李伟华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谢蒙、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以业务员身份,在微信等中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等资料,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等方式添加被害人朱某2等陌生人为好友后,冒充股民以投资获取高回报诱骗为诱饵诱骗朱某2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期间,被告人李伟华、梁洪川、胥浩、呙正超等人冒充证券分析师或助理根据韩瑞等人的指示以指导客户方式诱骗朱某2等人在指定时间和价格购买邮币卡。当朱某2等人投入资金买卖邮币卡进入交易环节后,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等人利用自己开设的账户控制朱某2等人在该平台定向购买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支邮币卡的涨跌,导致朱某2等人亏损以骗人钱款,共骗取朱某2等86人钱款人民币12477677.83元。其中,被告人李伟华共骗取人民币12477677.83元,被告人邹苗苗参与骗取人民币6623608.74元,被告人梁洪川参与骗取人民币2792367.82元,被告人胥浩参与骗取人民币1609397.98元,被告人呙正超参与骗取人民币1452303.29元,被告人周瀛参与骗取人民币2008770元,被告人王洪敏参与骗取人民币879507.53元,被告人颜云姣参与骗取人民币854269.63元,被告人谢蒙参与骗取人民币693930.38元。被告人罗丹参与骗取人民币501867.4元,被告人陆中林参与骗取人民币382109.44元,被告人邱婕参与骗取人民币338881.48元,被告人罗鹏程参与骗取人民币141361.4元,被告人袁代军参与骗取人民币114851.96元,被告人李慧参与骗取人民币109927.79元,被告人孙帅参与骗取人民币83064.93元,被告人陈海潮参与骗取人民币70075.9元,被告人朱伟凡参与骗取人民币35268.55元。
四、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韩瑞、张辉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张辉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吕琳琳、韩磊、张远、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吕琳琳、韩磊、张远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等人以业务员身份,在微信等中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等资料,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等方式添加被害人米某等陌生人为好友后,冒充股民以投资获取高回报为诱饵诱骗米某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期间,被告人张辉、吕琳琳、韩磊、张远等人冒充证券分析师或助理根据韩瑞等人的指示以指导客户方式诱骗米某等人在指定时间和价格购买邮币卡。当米某等人投入资金买卖邮币卡进入交易环节后,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等人利用自己开设的账户控制米某等人在该平台定向购买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支邮币卡的涨跌,导致米某等人亏损以骗人钱款,共骗取米某等59人钱款人民币5324426元。其中,被告人张辉共骗取人民币5324426元,被告人吕琳琳参与骗取人民币2312111.77元,被告人韩磊参与骗取人民币1961349.3元,被告人张远参与骗取人民币538301.8元,被告人曹旺参与骗取人民币1332891.12元,被告人张志东参与骗取人民币526407.46元,被告人肖冬冬参与骗取人民币498396.6元,被告人王绍文参与骗取人民币358540.66元,被告人张志民参与骗取人民币331916.29元,被告人蒋世龙参与骗取人民币56195.77元,被告人蓝卷参与骗取人民币53324元,被告人张祥参与骗取人民币87437.43元,被告人张建华参与骗取人民币59098.88元,被告人殷国庆参与骗取人民币57313.21元。
五、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韩瑞、张军经事先商量约定分成比例后,张军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朱颖、严淋生、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朱颖、严淋生等人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等人以业务员身份,在微信等中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等资料,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等方式添加被害人吴某2等陌生人为好友后,冒充客户以投资获取高回报为诱饵诱骗吴某2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期间,被告人张军、朱颖、严淋生等人冒充证券分析师或助理根据韩瑞等人的指示以指导客户方式诱骗吴某2等人在指定时间和价格购买邮币卡。当吴某2等人投入资金买卖邮币卡进入交易环节后,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等人利用自己开设的账户控制吴某2等人在该平台定向购买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支邮币卡的涨跌,导致吴某2等人亏损以骗人钱款,共骗取吴某2等43人钱款人民币4176069.44元。其中,被告人张军共骗取人民币4176069.44元,被告人朱颖参与骗取人民币1639349.31元,被告人严淋生参与骗取人民币230796.82元,被告人颜庭白参与骗取人民币1147897.31元,被告人李永超参与骗取人民币789812.82元,被告人姜海燕参与骗取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刘毅参与骗取人民币487474.3元,被告人刘红参与骗取人民币366889.21元,被告人胡一禄参与骗取人民币265494.28元,被告人汪金虎参与骗取人民币260967.3元,被告人靳明玲参与骗取人民币144300.48元,被告人李道领参与骗取人民币127043.95元,被告人汪伦参与骗取人民币99555.36元,被告人黄海峰参与骗取人民币68131元,被告人何厥萌参与骗取人民币47570元,被告人孙丽参与骗取人民币40362.57元,被告人吴厚杰参与骗取人民币39766.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瑞、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汤志勃、吕琳琳、韩磊、田节平、阚勋、邹苗苗、梁洪川、朱颖、胥浩、呙正超、张远、张淼、严淋生、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韩瑞、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汤志勃、吕琳琳、韩磊、田节平、阚勋、邹苗苗、梁洪川、朱颖、胥浩、呙正超、张远、张淼、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严淋生、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参与诈骗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汤志勃、吕琳琳、韩磊、田节平、阚勋、邹苗苗、梁洪川、朱颖、胥浩、呙正超、张远、张淼、严淋生、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韩瑞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应小于指控,同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辩护人方慧中提出:一、被告人韩瑞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系合法利用现有平台,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其操纵价格,但是基于该种交易规则进行。二、本案定性类似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三、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四、本案涉案金额不准确,应为2600余万元,对于除了本案收集的269名被害人以外的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五、韩瑞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度被告人韩瑞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亚耒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本人没有虚构白某1的身份及后台操控,其行为不是构成诈骗罪,是无证经营。
辩护人段小会提出:一、本案定性错误,应为非法经营罪。沈亚耒事先并未意识到犯罪,是事后发现客户亏钱才逐渐意识到不正常;沈亚耒没有直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沈亚耒行为不符合《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的7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本案实质是变相期货交易,系非法经营行为。二、本案沈亚耒的犯罪金额应为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数额,非远洋恒利后台数据,且手续费应予剔除;沈亚耒系从犯,自愿悔罪并退还赵某1部分损失30万元。建议法庭对沈亚耒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华承认构成犯罪,但不清楚触犯哪个罪名,同时对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王永忠提出:一、案件事实不清。主要存在几个方面问题:1、远洋恒利与瑞炎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不清楚,没有相关证据;2、被骗金额与邮票平台交易数据、员工业绩明细表等计损依据之间事实没查明;3、指控被告人李伟华招募人员无事实依据;4、李伟华及其下属均不知道韩瑞操控邮票价格,且事先已告知客户风险及存在被告人自己购买并亏损的事实;5、直播间“木兰老师”“忆莲老师”的讲课是导致客户开户入金的主要原因;6、指控韩瑞与李伟华等商谋缺乏依据。二、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冒充白某1等及承诺包赚不赔等时,客户均未处分自己财产。是韩瑞操控邮票价格涨跌是左右邮票价值的关键因素,不等同于诈骗行为。三、被告人李伟华系从犯,且如实交代、认罪悔过,建议法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张军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诈骗罪,对犯罪数额也有意见,且应为从犯。
辩护人沈权峰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被害人都清楚邮票投资均存在庄家操纵,指控韩瑞利用交易规则获取非法利益证据不足,则下属张军更不构成诈骗罪。事先均已告知客户风险,且张军仅是拉拢客户,并不知晓韩瑞操纵事实。二、张军涉案金额存疑。客户目前仍有持仓,该部分应予扣除,且应查明客户实际亏损。张军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对张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辉对罪名及犯罪金额没有意见,但对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其不清楚公司的操盘和赚取客户利润。
辩护人朱国锋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行为实际是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被告人韩瑞控盘并未明确告知被告人张辉等人;二、从被告人张辉实施行为来看,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辉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苗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犯罪金额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定高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本案系经营类犯罪,具有盈亏两面性;本案本质属投机倒把,且受害人对象特定。二、邹苗苗自己也投资邮票并亏损,说明其起先并不知晓系犯罪,故其犯罪金额应从其意识到属犯罪起算。同时邹苗苗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邹苗苗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式军、李佳萍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正超犯罪金额有误。呙正超自己也投资邮票并亏损,说明此时骑并未知道违法犯罪,故应从其知道犯罪时起算,同时呙正超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呙正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光辉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琳琳犯罪金额有误。未到案接受调查的被害人损失因缺乏印证,不应采信;且存在客户自行投资交易情节,该部分不应计入。吕琳琳系从犯,有坦白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琳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洪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辩解2016年7-9月其不再担任组长一职,专任打电话给潜在客户,但承认收入与业务员四六分成,且获得李伟华发的特别津贴5000元。
辩护人钟亚娟提出,起诉书指控梁洪川犯罪金额错误。被告人梁洪川在2016年7-9月因业绩不佳被调离组长岗位,期间原先组员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梁洪川。被告人梁洪川系从犯,母亲患癌症,其系家庭支柱,建议法庭对梁洪川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志勃、田节平、阚勋、韩磊、朱颖、呙正超、胥浩、张远、张淼、严淋生、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包括犯罪数额)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董坚、赵志恒、陈周莉、杨东、尤堂震、黄龙辉、徐俊、竺旦颖、王延福、许宝石、徐富、钱小琴、何正祥、庄光先、刘伏洲、徐月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提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这些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利很少,且是按其上一级指使犯罪,许多被告人第一次参加工作,法律意思淡薄,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赃或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这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初始,被告人韩瑞与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远洋恒利交易平台)约定,由韩瑞在该平台发起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种邮票仿证券形式(T+0方式)进行交易,其中韩瑞控制95%的邮票数量,其余5%由他人通过网络注册账户的形式仿照证券进行“打新邮”交易。被告人韩瑞利用自己掌控的数量优势,指使被告人汤志勃使用王某1李某9、杨某3等人的身份在该平台开设的账户倒手交易,控制邮票价格、涨跌幅度及交易量,操纵邮票价格从几元抬升至几百元高位。与此同时,被告人韩瑞和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经商谋诱骗他人在该平台上开户进行该三种邮票买卖交易。其中,被告人沈亚耒自行组织团队引诱被害人(投资客户)入金,并从被告人韩瑞处分得“投资客户”购买指定邮票金额的20%-40%,被告人李伟华、张辉、张军各自负责带领被告人邹苗苗等经理、业务员组成的团队引诱被害人(投资客户)入金,三人从被告人韩瑞处分得“投资客户”购买指定邮票金额的40%。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将自己分得的赃款按照业务员根据自己发展的“投资客户”投入的交易金额按照1%-4%不等给予提成。经理按照所管理的业务员发展的“投资客户”总交易金额给予0.5%-2%不等提成。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间,根据事先的商议,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各自负责组织团队,先后招录人员担任经理或业务员,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通过微信或者QQ添加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或将“投资客户”引入事先设置的QQ群、直播间等,利用微信聊天、QQ群及直播间“授课老师”虚假授课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以买卖邮票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诱骗他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入资金。在被告人韩瑞及汤志勃将邮票价格操控至高价位后,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及其余被告人按照被告人韩瑞要求欺骗被害人买某上述三种邮票,随即被告人韩瑞及受其指使的被告人汤志勃利用操控手段制造邮票价格急剧下跌,非法占有“投资客户”大量亏损。具体为:
一、通过上述手段及人为操控的方式,被告人韩瑞及受其指使操盘的被告人汤志勃共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1300585元。
二、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沈亚耒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田节平、阚勋、张淼、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开大厦,由田节平、阚勋、张淼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等人以业务员身份,采用前述手段,诱骗赵某1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赵某1等81人钱款人民币4412700元。其中,被告人沈亚耒共骗取人民币4412700元,被告人田节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420606元,被告人阚勋参与骗取人民币2992094.23元,被告人张淼参与骗取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曹正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204628.9元,被告人刘雪娇参与骗取人民币858647.41元,被告人宋欣参与骗取人民币664277元,被告人李迎迎参与骗取人民币128684元,被告人李叶参与骗取人民币80620.82元,被告人章林参与骗取人民币70347.93元,被告人周敏参与骗取人民币70501.64元,被告人许静参与骗取人民币83887元,被告人陈杰参与骗取人民币57376.96元。
三、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伟华负责带领被告人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谢蒙、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朱某2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朱某2等86人钱款人民币12477677.83元。其中,被告人李伟华共骗取人民币12477677.83元,被告人邹苗苗参与骗取人民币6623608.74元,被告人梁洪川参与骗取人民币2792367.82元,被告人胥浩参与骗取人民币1609397.98元,被告人呙正超参与骗取人民币1452303.29元,被告人周瀛参与骗取人民币2008770元,被告人王洪敏参与骗取人民币879507.53元,被告人颜云姣参与骗取人民币854269.63元,被告人谢蒙参与骗取人民币693930.38元,被告人罗丹参与骗取人民币501867.4元,被告人陆中林参与骗取人民币382109.44元,被告人邱婕参与骗取人民币338881.48元,被告人罗鹏程参与骗取人民币141361.4元,被告人袁代军参与骗取人民币114851.96元,被告人李慧参与骗取人民币109927.79元,被告人孙帅参与骗取人民币83064.93元,被告人陈海潮参与骗取人民币70075.9元,被告人朱伟凡参与骗取人民币35268.55元。
四、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辉带领被告人吕琳琳、韩磊、张远、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吕琳琳、韩磊、张远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米某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米某等59人钱款人民币5324426元。其中,被告人张辉共骗取人民币5324426元,被告人吕琳琳参与骗取人民币2312111.77元,被告人韩磊参与骗取人民币1961349.3元,被告人张远参与骗取人民币538301.8元,被告人曹旺参与骗取人民币1332891.12元,被告人张志东参与骗取人民币526407.46元,被告人肖冬冬参与骗取人民币498396.6元,被告人王绍文参与骗取人民币358540.66元,被告人张志民参与骗取人民币331916.29元,被告人蒋世龙参与骗取人民币56195.77元,被告人蓝卷参与骗取人民币53324元,被告人张祥参与骗取人民币87437.43元,被告人张建华参与骗取人民币59098.88元,被告人殷国庆参与骗取人民币57313.21元。
五、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军带领被告人朱颖、严淋生、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朱颖、严淋生等人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吴某2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吴某2等43人钱款人民币4176069.44元。其中,被告人张军共骗取人民币4176069.44元,被告人朱颖参与骗取人民币1639349.31元,被告人严淋生参与骗取人民币230796.82元,被告人颜庭白参与骗取人民币1147897.31元,被告人李永超参与骗取人民币789812.82元,被告人姜海燕参与骗取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刘毅参与骗取人民币487474.3元,被告人刘红参与骗取人民币366889.21元,被告人胡一禄参与骗取人民币265494.28元,被告人汪金虎参与骗取人民币260967.3元,被告人靳明玲参与骗取人民币144300.48元,被告人李道领参与骗取人民币127043.95元,被告人汪伦参与骗取人民币99555.36元,被告人黄海峰参与骗取人民币68131元,被告人何厥萌参与骗取人民币47570元,被告人孙丽参与骗取人民币40362.57元,被告人吴厚杰参与骗取人民币39766.2元。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韩瑞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55幢一单元7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沈亚耒在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2号31幢一单元3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伟华、张辉、张军、李慧、袁代军、朱伟凡、王洪敏、邹苗苗、邱婕、陆中林、呙正超、孙帅、胥浩、颜云姣、罗丹、周瀛、梁洪川、罗鹏程、谢蒙、陈海潮在南京市江宁区东恒大厦6楼南京瑞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节平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明发滨江新城三期329幢23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阚勋、李叶在南京市白下区游府新村11幢38号6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淼、宋欣、章林、曹正平、周敏、陈杰、许静、李迎迎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城开大厦10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颖、黄海峰、汪金虎、李道领、李永超、姜海燕、刘红、颜庭白、汪伦、刘毅、何厥萌、吴厚杰、严淋生、胡一禄、孙丽、吕琳琳、张志东、蓝卷、张志民、蒋世龙、张远、张建华、殷国庆、王绍文、韩磊、张祥、肖冬冬、曹旺、靳明玲在南京市江某区东恒国际大厦A座2楼南京木琰投资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雪娇在南京市秦淮区教敷营6号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汤志勃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置诚广场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沈亚耒等人退还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300000元。公安机关从相关被告人及韩瑞妻子杨某3处扣押人民币6599280.2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及分工的证据(附页一):
(1)被告人韩瑞的供述:2016年山东恒利邮币卡交易所联系其做邮币卡交易(后改为河南恒利),同意给其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其用李伟华的名字成立了南京瑞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在远洋恒利平台进行邮币卡交易,其负责和交易中心接洽及操盘,张军、张辉、李伟华各带领一个团队开展业务,汤志勃根据其指令帮助操盘买卖。沈亚耒自己在城开国际大厦注册了一家公司,与其合作做邮币卡业务,他和张军、张辉、李伟华一样负责带团队开展业务,是合作关系。其与李伟华、张辉、张军是按比例分成,他们三人共得40%。沈亚耒因为是合作关系,其仅收取2%,其余划入沈亚耒账户。汤志勃只拿底薪4000元。
(2)被告人李伟华的供述:其公司叫南京瑞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是韩瑞,下面有三个总监,分别是其、张军、张辉,三个总监带领3个团队。其团队大概有20-30人,其下面的经理有邹苗苗、呙正超、胥浩、梁洪川,其中2016年6月至11月,梁洪川是客服,不执行经理的工作,他们那组的指令是由其来传达,之后9月份和11月份,有胥浩传达。公司分到其团队是按照其团队开发的客户定向购买邮票金额的40%,然后其除去经理、业务员工资及团队开销约30%,剩下加上底薪就是其工资。业务员是底薪加引导的客户定向购买邮票的1%提成,经理是底薪加手下业务员引导的客户定向购买邮票的0.5%-1.5%不等提成(100万以下0.5%,100万-150万1%,150万以上1.5%)。
(3)被告人张辉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公司实际控制老板是韩瑞。其和张军是公司总监,各带领一个部门业务员开展具体业务。其下面分3个小组,分别由吕琳琳、张远、韩磊当经理,总共业务员有20多人。公司的工资、奖金是其下属经理进行统计,报给其,其报给韩瑞后,由财务直接打入相应人员账户,其本人以整个团队入金为标准,一般10%左右。业务员是底薪加20万以下1%,20万-50万2%,50万-80万3%,80万以上4%。经理是底薪加100万以下1%,100万-300万1.5%,300万以上2%。
(4)被告人张军供述:公司一开始是瑞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6月份,其重新注册木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实际仍是韩瑞控制。其和张辉是公司总监,其下属经理有朱某3、朱颖、严淋生、赵某5,这些经理下面是业务员。业务员是底薪加20万以下提成1%,20万-50万2%,50万-80万3%,80万以上4%。经理是底薪加100万以下提成1%,100万-200万1.5%,200万以上2%。总监是2000万以下6%,4000万以上10%。团队个工资及提成在2016年6月以后都是先打给其和张辉,再由其和张辉分派。
(5)被告人沈亚耒的供述:公司做邮币卡是江某总部要求的,总部负责人是韩瑞。总部提供信息和平台,公司发展客户,客户开户入金后总部给公司返利20%-40%不等,也就是说公司的收益都来自江某总部。韩瑞手下像其一样的负责人还有3人,分别是张辉、张军和李伟华。2016年3月,其入职南京荣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后勤,管理招聘和培训。其手下有2个经理分别是田节平和阚勋,他们负责带团队;后来张淼负责培训新来的业务员,不具体做邮币卡业务。目前公司共3组,田节平组内有许静、王某1毛某、周敏、刘某11、袁某1、范青青等7人,刘雪娇和李迎迎刚刚离职;阚勋组内有陈杰、曹正平、宋欣、章林、吴某4、李叶等6人;张淼组有5人。其收到韩瑞的钱后,再付给业务员2%-4%提成,剩下其与经理平分。另外还有租金、工资及水电杂费等,其中租金和工资也是平摊的。
(6)被告人田节平供述:2015年6、7月,其入职南京荣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公司从事邮币卡投资。公司负责人沈亚耒和杨某3,负责公司业务以及与总公司的对接;经理是其、阚勋和张淼(一开始带组,后来负责客户维护),其组里的业务员有刘雪娇、许静、毛某、李迎迎(2016年6、7月从张淼组调来)等人。沈亚耒曾告诉其韩瑞给他30%-40%的客户入金。业务员是20万下2%,20万-40万3%,40万以上4%。其和阚勋、张淼拿沈亚耒所得的20%-40%。
(7)被告人阚勋的供述:2016年3月其经沈亚耒邀请到南京荣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从事邮币卡投资,公司负责人沈亚耒,经理是其、田节平和张淼(做邮币卡期间没有业务员),其组里的业务员有宋欣、陈杰、章林、李叶、曹正平和吴某5。关于其和业务员提成部分与田节平供述基本一致。
(8)被告人张淼供述:2016年3月到公司上班的,沈亚耒是公司总经理,经理有其、阚勋、田节平。总部老板是韩瑞,韩瑞手下还有3个总监团队,分别是张辉、张军和李伟华。关于提成,其与田节平供述基本一致。
(9)被告人汤志勃供述:2016年元旦左右,其到南京瑞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一开始做业务员,公司老板韩瑞,总监李伟华、张军、张辉,总监各自带团队。2016年5月开始,韩瑞在远洋恒利平台做“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馆”三只邮票,并利用一些身份证开了多个资金账户,让其按照韩瑞的指示操作,其每一步都是按照韩瑞指示操作的。韩瑞每月给其底薪4000元,没有提成。
(10)被告人呙正超供述:其是2015年3月开始到南京瑞炎公司上班,2016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做业务经理。其手下主管有朱伟凡、陈海潮,业务员有秦某3、李某10、吴春锦、颜某2。对于其和下属业务员提成,其供述是底薪加1%-4%不等提成,与李伟华供述基本一致。
(11)被告人吕琳琳供述:公司有两个总监,分别是张军和张辉,其是属于张辉管理的,张辉底下有3个小队,分别是狼一、狼二、狼三,其是狼一的经理,张远是狼二的经理,韩磊是狼三的经理。其小队有张志东,张志民,沈某,李某11(2016年11月左右离职)、李某12(2016年10月左右离职)等人。关于经理及业务员的提成,其供述与张辉基本一致。
(12)被告人韩磊供述:公司主要是总监张辉、张军在负责管理,经理和主管就是管自己负责的小队成员,其上级是张辉,其负责管理的小队成员有曹旺、肖冬冬,张祥,杨沫,许小放。关于经理及业务员的提成,其供述与张辉基本一致。
(13)被告人严淋生供述:公司老板是韩瑞,总监是张军、张辉,张军下面有四个组,其是张军下面的经理,其的组员有许某3、屈湘潇。关于业务员和经理提成,其与张军供述基本一致。
(14)被告人朱颖供述:2016年3月份,其到公司上班,张军叫其做团队的客户部负责人,主要是给客户开户,其平时也要找客户,其是通过QQ和微信来联系客户。张军、张辉是总监,他们底薪5千,提成是公司总盈利去掉员工工资及场所开销,剩下部分每人30%。业务员提成是1%-4%不等,经理一级是200万以下1%,200万-300万1.5%,300万以上2%。
(15)被告人黄海峰供述:2016年3月份其到公司上班,总监是张军,经理是朱颖,其是主管。业务员是按1%-4%不等提成。
(16)证人杨某4(另案处理)陈述:公司的老板叫韩瑞,部门的总监叫张军,张军下面有4个组长,分别是朱颖,严淋生,朱某3,赵某5,组长下面就是业务员,其组是朱颖组,业务员有其、黄海峰,刘红,李永超、李道玲、汪金虎,姜海燕、宋某2,其中黄海峰是主管。
(17)被告人张远供述:2016年初做邮币卡的时候已是经理,其小组成员有俞某2、张建华、张某7、管某、徐某3、殷国庆、陈某11。对于提成,其供述与张辉一致。
(18)其余各被告人均供述了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分成情况。
(二)证明被告人韩瑞、汤志勃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其他被告人明知仍参与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的证据:
1、各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韩瑞供述:2016年4、5月,其到山东恒利邮币卡交易所上邮票,分别是中国探月、东北林海和故宫博物馆。每个邮票都需要把总发行量的5%拿出来打新,其手上有95%的票,其中有28.5%是限售的。其在平台上开户,另外还用其妻子杨某3、丈母娘时某、母亲李某9、王某17、汤志勃、张军、张辉、张远、李伟华、韩磊的名字开了账户。一开始其将市面上的流通票收购,之后用自控的账户进行交易,使得邮票价格上涨。业务员发展客户后,通过控盘让客户在高位将邮票买某,其再让邮票价格跌停,让客户在低位将邮票卖出,其赚取差价。
(2)被告人汤志勃供述:2016年5月,韩瑞到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上票,分别是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馆,韩瑞陆续用一些身份证(包括其本人的)在远洋恒利开户,其和韩瑞用自控的账户进行买卖操作,控制邮币卡涨跌,整体方向是韩瑞决定的,其按照韩瑞指示进行操作。新上票后,韩瑞持有95%的票,还收购市面上流通的散票,之后以挂涨停的价格买某,邮票价格就会一直上涨,价格达到预期后,韩瑞会联系总监出货,就以跌停价大量卖票,因为没有客户接盘邮票价格就会一直下跌,等价格到低位再把客户手上的邮票收购回来,赚取差价。
(3)证人王某17(被告人韩瑞公司财务)的证言,证实:业务员加好友聊天,取得信任后,公司会有授课老师在网上对客户进行授课引导,让客户知道邮币卡,公司还有业务员扮演的老师,之后客户会心动,公司就会让客户在远洋恒利上开户,让客户买的邮票。之后公司通过后台操作,客户就会不断亏钱,这样公司就会不断赚钱。每个人的提成由韩瑞和三个总监商量好,然后总监会将每个人的提成报给其,其统计好后将应付的钱和总监核对,总监让下面的经理核对,经理找每个业务员核对,核对无误后其会报给韩瑞,韩瑞会在二十号三点之前把钱打到平安银行的账户,然后其把钱打到下面的账户。
(4)被告人姜海燕供述:韩瑞会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购买一款邮票,由操盘手汤志勃用多个账户自己买卖拉涨停,一直从几元拉到几百元价位。在此期间,公司业务员就发展客户,公司会发给业务员多个手机号码及QQ号码,让他们不断加好友,业务员都伪装成炒股散户,通过与陌生好友聊天筛选股民投资者,删除没有大资金的且不是股民的(因为股民容易转投邮币卡),等熟悉之后业务员就会推荐股票群,公司人员分别冒充老师、资深股民、散户,由总监冒充的老师推荐股票、分析行情,公司人员进行吹捧,也引导客户讲解自己的股票。这样约二星期后,公司的人就会申请开通直播间,“老师”假装答应,于是在51VV开通直播间,推选由其任主播。其每天@群成员,告知大家“老师”讲课时间。“首席老师”先包装自己经历,推荐个股,公司的人去模拟盘购买,涨了就吹捧“老师”,给每天签到的客户发课件和礼包,然后“老师”呼吁客户带自己朋友进来听课。这样持续二三周后,公司的人假装抱怨股票不赚钱,“首席老师”随即假装调研新赚钱项目推出,其余人吹捧跟“首席老师”做项目赚到不少钱来吸引客户。几天后,“首席老师”提出“翻番计划”,让客户报名,公司的人假装积极报名,在剔除看出猫腻的客户后,“首席老师”让李伟华扮演远洋恒利交易平台老总,介绍邮币卡,并给客户一个VIP通道。业务员怂恿客户报名开户,并推荐邮票,公司的人再度起哄,发上涨截图,客户信任后,“首席老师”会发指令让客户以涨停价买公司的邮票,业务员也会打电话要求客户全仓购买,致使邮票价格飙升。此时公司关闭直播间,且大量挂卖单,由于挂单时间优先及同时间大单优先的制度,客户根本无法出票,一直跌到一定价格,公司指令业务员告诉客户出票,公司将这些票回收,这样客户基本上亏损出票。这种手法一直搞了三波。
(5)被告人沈亚耒的供述:业务员通过微信发展客户,从中选取做邮币卡的客户,引导客户到远洋恒利平台开户,还会将其介绍给客户,宣传说起对股票、邮币卡比较内行,让客户跟着其投资。其在收到总部韩瑞提供邮票买某信息后,再通知客户在平台上购买指定邮票,通常邮票会先上涨几天,之后会持续跌停,亏损到40-60%后,跌停板就会打开,客户就可以把邮票卖出,公司通过赚取客户亏损的钱获利。到2016年10月,韩瑞说要转变模式,通过业务员将客户拉进直播室,直播室内有“老师”讲课,吸引客户投资邮票,并建立了QQ群,其操作所谓“老师”的账号,根据韩瑞指示引导客户购买指定邮票,经理、业务员也在群里冒充股民,骗取客户的信任。
韩瑞和其约定,客户入金购买指定邮票后,总部会将客户购买指定邮票金额的20%-40%返利给公司,其当时就想到他是能够让客户亏损的。
(6)被告人田节平的供述:业务员通过微信发展客户,用虚假的身份添加好友后假装股民与对方聊天,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对有实力的客户推荐邮币卡,引导客户到平台上开户,之后业务员将客户交给经理,经理负责维护客户,主要就是介绍邮币卡知识和近期行情,之后沈亚耒冒充是股票投资的老师,在总公司有消息后,通知客户购买指定邮票。2016年10月起另外一种发展客户的方式是,由业务员在微信、QQ上找寻做股票的客户,将客户拉进QQ群,群内有讲课的“老师”,业务员冒充股民,通过直播方式讲股票,等公司准备做邮票时,“老师”就开始讲邮币卡的内容,引导客户开户投资。
(7)被告人阚勋的供述:其作为经理的工作是带领团队,负责培训、指导业务员工作、客户后期维护。业务员通过微信发展客户,添加好友后假装股民(年轻漂亮女性)与对方聊天,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对有实力的客户推荐邮币卡,引导客户到平台上开户,之后业务员将客户交给经理,经理负责维护客户,主要就是介绍邮币卡知识和近期行情,等沈亚耒收到江某总部的消息,由沈亚耒直接推荐客户购买指定邮票,有时候沈亚耒通知经理后由经理通知业务员要求客户购买指定邮票。另外一种发展客户的方式是,由业务员在微信、QQ上找寻做股票的客户,将客户拉进QQ群,群内有讲课的“老师”,业务员冒充股民,通过直播方式讲股票,等公司准备做邮票时,“老师”就开始讲邮币卡的内容,引导客户开户投资。一开始沈亚耒说赚的是客户的手续费,但是实际上业务员的提成都远远高于手续费,其就肯定公司不是靠手续费盈利的。公司指定客户购买的邮票,从走势看都是先涨后跌,且跌的很厉害,也没有涨上来。
(8)被告人张淼的供述: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手机号码段加好友,业务员使用的微信都是公司提供的。然后业务员和这些陌生人的好友去聊天,和客户增进感情。等聊到一定程度双方相对熟悉了,公司会要求业务员去聊一些和邮票相关的东西。如果对方是对邮票比较感兴趣,就会引出做邮币卡这个话题。其也会去指导业务员怎么和对方聊邮币卡,并吸引对方到这个平台上面入金买邮票。客户开户这块,大多数都是业务员帮助客户在远洋恒利邮币交易平台上开户。客户卡户之后就需要江某总部那边的消息,他们那边会告诉客户买什么票,有时候会叫客户买一些涨的票,让客户先赚一点,到后来江某那边会让客户买他们做的邮票,这些票一开始都是会涨一点,但是到后来都是会连续跌停的,所以到最后客户都是亏钱的。另外一种发展客户的方式就是由业务员在微信、QQ上找寻做股票的客户,将客户拉进QQ群,群内有讲课的“老师”(“忆莲老师”),业务员、经理冒充股民,通过直播方式讲股票,等公司准备做邮票时,“老师”就开始讲邮币卡的内容,引导客户开户投资。
(9)被告人李伟华的供述:2016年5月份,公司在远洋恒利进行开户,韩瑞负责把邮票买来,然后拿到远洋恒利交易所进行上市。一共买了两次邮票,中国探月是2016年5月份上市的,一共有15万多套,开盘价7块2,还有一只东北林海是2016年6月初上市的,开盘价10几元每套。其中的28.5%的票是锁定票无法买卖,还有5%的票是打新票,五成以上的票在韩瑞的手中,所以他就可以控制整个盘面。等邮票上市之后,韩瑞和汤老师(汤志勃)先是对邮票进行价格拉升,等拉升到一定价位时,然后韩瑞就会将邮票卖出,这时韩瑞会下达指令,然后其前期开发好的客户来买票,等到客户买完票,韩瑞又要下面通知客户让他们卖出。因为卖盘增加,所以大盘只能下跌。这时候客户是卖不出去票的,只能看着票价下跌,客户就亏钱。公司就靠赚取客户亏损的钱。公司业务份两块:操盘和拓展,操盘部分是由韩瑞和汤志勃。客户买卖邮票其实是不自由的,或者说是相对自由。因为韩瑞他们先是把邮票的价位拉高,导致之后客户手中的邮票无法卖出,这样客户只能眼看着邮票一天天的跌停。直到邮票价格再次回到较低的价格,然后韩瑞和汤志勃又会控盘,将客户手中低价的邮票买进。接着就和前面一样,韩瑞和汤志勃通过相互买卖操作,将邮票拉高,再让下属把客户引导进邮票盘进行封杀,使得客户亏钱。业务员主要是开发客户,开发客户的方式有微信、QQ群、QQ,直播室,还有上门客户。第一种QQ群,先是经理建立一个股票群,然后把业务员都拉进群,再然后业务员把客户拉进群,业务员就会在群里面和客户共享股票信息及穿插邮票信息。取得他们的信任,再慢慢的将客户往邮币卡上面引导。第二种通过微信和第四种通过QQ都是相同的模式,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引导客户买邮币卡。以上方式只要确定是股民就可以了,然后业务员会邀请客户进直播间。直播间一般是韩瑞开的,公司所有业务员及客户都在里面,客户在直播间听老师讲股票的知识和信息。上完课,老师一般会将客户往邮币卡上引导。等到公司将定向邮币卡价格拉升到一定高度时,韩瑞指令下达给各个总监,其就会把要购买的邮票信息转发给下面经理,其和业务员就会引导客户买买某邮票。
(10)被告人邹苗苗供述:公司一般是有四种方式开发客户,QQ群、微信、直播室。第一种QQ群,先是经理建立个股票群,然后把业务员都拉进群,再然后业务员把客户拉进群,业务员就会在群里和客户共享股票信息及穿插邮票信息,以取得他们的信任,在慢慢的往客户往邮币卡上面引导。第二种通过微信和第四种通过QQ都是相同的模式,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引导买邮币卡。以上方式只要确定是股民就可以了,然后业务员会邀请客户进直播间,直播间一般是韩瑞开的,因为好像公司所有业务员及客户都在里面,客户在直播间听老师将股票的知识和信息,等上完课,老师一般会将客户往邮币卡上引导。等到公司将定向邮币卡价位拉升到一定高度时,韩瑞指令下达给各个总监指令,李伟华就会把要购买的邮票信息转发给业务经理,让业务经理及业务员引导客户买某邮票。韩瑞和汤志勃中一人或两人一起合作,操作这只邮票,将这只邮票买涨停,等到将邮票炒到高位时,韩瑞就会向总监(李伟华、张军、张辉)下达指令,让业务员引导手上的客户买某这只定向邮票,韩瑞及汤志勃就会逐渐卖出,营造一种哄抢和上升的趋势,然后买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直到没人大量资金买某的时候,邮票就会下跌,直到跌停。由于一种邮票30-40%是锁定票,这些票是无法买卖的,还有5%的票是打新,大部分在韩瑞手中,所以他就可以控制整个盘面。客户买卖邮票是不自由的,或者说是相对自由。因为韩瑞他们先是把邮票的价位拉高,导致之后客户手中的邮票无法卖出,这样客户只能眼看着邮票一天天的跌停。
(11)被告人张辉的有罪供述:业务员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加QQ或者微信的方式,以虚假的身份添加客户,与客户交流感情,聊股票交易的。在取得客户信任后,适当的时机把客户加到其公司部门的QQ群里面,群里大部分是公司业务员,冒充股民的小号,在群里先是推荐客户买股票,慢慢引导客户买邮票,推荐客户定向购买其等人提供的邮票,让客户入金交易。经理的职责是带好他们小组,当业务员在与客户沟通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会指导业务员或者说直接帮助下面业务员聊天,同时经理也会发展自己的客户。邮币卡交易操作过程:在业务员与客户取得信任,并愿意买邮票交易后,让客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照片进行开户,在木炎公司开户的资金账户开头是E007和E011,也有客户自己在远洋恒利的官网上卡开户的,客户自己开户的账号开头也是E007和E011。这两个代码开头的资金账户,是公司和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中心达成的协议,恒利公司提供了一个后台账户,可以看到客户在其公司开户的E007和E011开头的资金账户入金及交易明细,韩瑞把这个后台账户提供给几个总监,其能看到客户入金交易的后台数据,其再把后台账户告诉下属3个经理,让他们时时关注客户的入金情况,经理告诉其客户入金情况后,其就和韩瑞沟通客户入金情况,什么时候让客户买哪个邮票由韩瑞给其指示,其再通知到经理业务员,让他们告诉客户在哪个价位买哪张邮票,根据入金时间长短,入金数多少,告诉客户不同的价格买邮票,有些客户买的早,大盘会涨一点,客户能赚一点,但是大部分客户买的价格高的话,大盘就暴跌了,盘面基本是每天跌停10%,直到下跌50%左右,客户就亏损了。客户在亏损以后,其让业务员和经理安抚客户,让他们告诉客户,不要着急,后期可能会涨上来的,其实能不能涨起来其也不知道,但是到亏损50%左右,客户基本不会听业务员安抚就割肉卖掉了。
(12)被告人吕琳琳的供述:总监管理公司,经理主管自己的小队,同时根据总监的要求向业务员传达命令,让业务员忽悠客户在什么点进入,什么点出,主管配合经理管理小队成员,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在客户亏损的时候安抚客户,开户专员负责帮客户开户。操作过程:公司先是预备很多不同的QQ号,用各种手段加陌生人的QQ,如果对方是女的,就虚构一个男的QQ,如果对方是男的,就虚构一个女的QQ,这样容易和对方聊得开,前期会像朋友一样了解对方信息,尤其是对方手头上的资金,是否在炒股,因为只有炒股的客户才会上钩,相信其公司可以控制大盘带他们赚钱,等获取对方信任后,其会把对方加入一个群,公司的员工都在这个群里的,这个群里有其公司的讲课老师,讲课老师一开始会给客户讲解股票,其公司的员工会配合老师,让大家相信老师的能力,等客户差不多对其产生信任的时候,后来慢慢地就在讲邮币卡了,开始给客户灌输炒邮币卡的好处,这个时候公司的员工就会做托,发送炒邮币卡赚钱的图片,让客户相信炒邮币卡赚钱快,如果客户心动的话,业务员或者开户专员就会给对方发送官网下载炒邮币卡的软件,之后开户专员就会帮客户在软件里开户,之后,老师会在yy语音里开个网络直播间,专门给做邮币卡的客户上课,之后会有老师带领客户购买我们公司的邮币卡,后台会由操盘手操盘让客户亏钱,业务员负责安抚客户,说这是市场的正常调整,让客户准备好钱,有消息的话,其公司会告知客户方便客户赚钱,这样的话客户的损失就会越来越大,直到最后客户的钱亏得差不多了,邮币卡的价格降到最低点的时候,公司的操盘手又会把客户的邮币卡收进,这样就完成了一波。
(13)被告人韩磊的供述:总监管理公司,每个经理分别主管自己的小队,负责业务部的事情,同时根据总监的要求向业务员传达命令,让业务员忽悠客户在什么点进入,什么点出,主管配合经理管理小队成员,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在客户亏损的时候安抚客户,开户专员负责帮客户开户,我们小组的开户专员是蒋世龙和蓝卷,讲课老师负责给客户授课和引导,操盘手负责后台控制邮币卡涨跌。
(14)被告人张军供述:公司的业务操作,和上述总监、经理供述同。
(15)被告人朱颖供述:其平时通过QQ和微信来联系客户,获得客户信任后,会讲邮币卡的收益高,叫顾客去炒邮币卡,客户有兴趣的话,会把他们带入网络教室听课,听专门的分析师来分析邮币卡的走势,有顾客来开户了,帮助他们开户,其把开完户的顾客交给张军,有时候客户来跟其讲怎么老是跌,其叫他慢慢来,可能票价还没有达到预期。
(16)被告人严淋生的供述:韩瑞手上掌握着大部分的邮票,再通过公司内部汤志勃和公司高层相互以涨停价买卖,这样公司的邮票就一字涨停了,等到邮票涨到极高的价位上总监会下达指令让其等人引导客户购买,之后客户就以高价大量购买公司的邮票,其公司就大量出票了。之后还会涨一点,然后总监会下指令告诉客户这款邮票形势不行了,赶紧以跌停价全盘抛出,之后客户就会以跌停价挂牌,因为没有人购买的话会横盘,所以公司还会出手以跌停价小额的购买几笔,这样的话卖盘远远大于买盘,邮票就一路跌停,等到客户亏的70%到80%左右公司就会开始大量收进客户的邮票。
(17)被告人张远的供述: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是一种诈骗行为,是在骗客户的钱。客户亏损了,公司就赚钱,相应的业务员、主管、经理就有提成。以前做安贵平台的时候,其就知道一点,改做恒利之前其就知道公司在骗钱。
(18)被告人胥浩供述:一开始公司还没有直播间的时候,业务员就和客户单独聊天,会将有意向的客户转给其,其叫这些客户去远洋恒利平台上开户,开户开好后,其教他们如何操作,并和他们保持联系。等到公司要统一让客户购买邮币卡,李伟华就会联系客户,让他们购买公司指定的邮币卡,告诉他们邮币卡的代码和价格。到了2016年中旬,公司有了直播间,下面的业务员联系好客户,业务员就会将有意向的客户拉到公司直播间的群里面,群里面有假扮的忆莲老师或者木兰老师,向客户推荐股票信息,获取客户的信任,然后会把客户引导到邮币卡交易上,并引导客户在远洋恒利平台上开户,开户之后让客户加其QQ号,和他们维持联系,等到公司要让客户购买公司指定的邮币卡时,其会统一告诉客户购买的邮币卡代码和价格,等客户购买完之后,他们会将成交信息,截图给其,之后其把客户购买的邮币卡金额等信息汇总给李伟华,之后就有李伟华负责联系。
(19)被告人呙正超供述:其工作就是带领其组员发展客户,帮他们解决一些和客户沟通上的问题,当组员联系好客户,在远洋恒利上开户入金。之后就会把客户转交给其,其假装成开户经理和他们保持联系,还会通过其他的QQ号假装成投资者和客户去联系和他们培养好感情。一直保持联系等到公司要客户统一购买指定的邮币卡时,李伟华就会和业务经理说指定的邮币卡的名称和可以让客户购买的价格。其就会一个个地通过小号向客户去传达,引导他们去按公司提供的价格购买指定的邮币卡。等客户购买完邮币卡之后,其就会让他们将购买的记录截图发给其,或者是自己直接到后台去查看客户购买的记录,知道客户购买的数量和金额,之后其就把客户购买的信息整理后交给李伟华。
(20)被告人刘雪娇供述:业务员进公司后直接就是经理带着学习加微信好友,加了以后怎么跟对方聊天,经理给我一个虚假身份,先聊感情,之后找话题切入到邮币卡,之后一步步引导客户开户然后炒邮币卡。田节平给其的身份属于“白某1”类型的,把自己包装成有钱人。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的话,是无法骗到客户去投资的,就没办法要客户买邮币卡了。加到客户只有有了感情基础后,对方才会相信其,其就能进一步引导客户去买邮币卡。早期发展客户的方式是,公司给业务员手机,手机里有已经注册好的微信账户,其有四个微信号,微信账户都是虚假的美女信息,微信名“时光”。按照经理要求,通过搜索手机号添加好友,从中筛选有投资需求、能力的对象,通过向对方传输虚假的利用邮币卡投资获利的信息,让对方开户或者让对方提供证件后帮助开户后,要求对方入金并等候购买指定邮币卡的消息,消息实际来自于田节平。后期发展客户的方式是一种新的模式,先通过加微信筛选对象,后将对方拉入QQ群,有“老师”在群内或者直播平台讲课传输邮币卡投资信息,业务员冒充股民,让真实的股民跟着“老师”购买邮币卡。木兰和忆莲老师据说是同一个人。
(21)被告人王洪敏供述:业务员主要是发展客户,在网上买一些QQ号,找人聊天,遇到可能发展成客户的人,就问他,炒股情况,然后骗对方说,最近跟着一个老师炒股,把之前亏掉的钱赚回来了,并且夸这个老师炒股很厉害,然后就把老师的QQ号推荐给对方,老师就是每个组的经理,等到客户有三四百个的时候,老师就会把这三四百个客户拉进一个新的群里,业务员也会用另外的QQ号加入到群里,伪装成客户,给老师当托,然后老师会让客户去听课,讲一些炒邮票之类的话,业务员伪装成客户,在QQ里发表一些关于邮票大涨的走势图,客户开户之后,老师让他们跟着老师买,一开始客户炒邮票的资金比较少,基本都是赚钱的,等到投资炒邮票的钱多起来了,大盘就一直跌了,客户会开始抱怨,业务员骗客户说自己也亏钱的,并且安慰他们。
(22)被告人梁洪川、张淼、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周敏、陈海潮、许静、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的供述,主要供述:2016年通过招聘进入南京瑞炎、南京荣某公司工作。公司的业务是发展客户炒邮币卡,即发展客户到公司指定平台投资邮币卡。早期发展客户的方式是,公司给业务员手机,手机里有已经注册好的微信账户,微信账户都是虚假的美女或帅哥,就是包装自己是有钱人。按照经理要求,通过搜索手机号添加好友,从中筛选有投资需求、能力的对象,通过向对方传输虚假的利用邮币卡投资获利的信息,让对方开户或者让对方提供证件后帮助开户后,要求对方入金并等候购买指定邮币卡的消息,消息实际来自于公司高层或经理。后期发展客户的方式是一种新的模式,先通过加微信筛选对象,后将对方拉入QQ群,有“老师”在群内或者直播平台讲课传授邮币卡投资信息,业务员冒充股民吹捧、引诱等,让真实的股民上当后跟着“老师”购买邮币卡。客户账户里面的钱要卖出来有人接才能卖出,要是没人接货就卖不出。员工工资分底薪和提成,提成是按照客户购买公司指定邮币卡的金额来计算的。
2、各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2016年9、10月,有个女的(微信名“时光”)加其微信和QQ,谈起股票的事情,后将其拉进了股票QQ群,有忆莲“老师”推荐股票。10月19日忆莲老师把其分到四组,10月20日四组队长(“路漫漫”)加其好友,11月13日路漫漫说“老师”准备推荐邮币卡,其表示有兴趣入金130万。11月15日,其被拉进“老师”创建的叫一家人的QQ群;11月17日路漫漫通过远程协助帮其在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中心开户,并绑定了建设银行卡,后又在www.hlubk999.com下载了邮币卡交易软件;11月17-19日其根据“老师”的指导操作,购入140万元左右的G中国探月,代码为600042,其分三次在三天里分别买进的,第四天11月20日星期天停盘不能操作。到了21日开始G中国探月连续开盘就跌停,之后其以跌停价挂出都无法卖出,直至12月3日才在跌停价上全部卖出G中国探月,账户里只剩下54万元,亏损86万元。
(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有个女的微信名“云间漫步”,微信账号×××,手机号130××××8742加其微信,8月对方推荐其用手机下载“宗易汇”软件,在投资品类里面选择远洋恒利去投资邮票。对方推荐其投资“G中国探月”(代码是600042),其于2016年11月16日至18日共计买某4万元左右的邮票,买的时候单价是400元左右,买某后邮票上涨的,但从21日起每天跌停,且卖不出票。现在单价是41元,能卖了但其没有卖,其损失了3万多元。
(3)被害人史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年底,有个女的(微信名“段某”、昵称“amy.sml”,微信号×××,另一个微信号是随遇而安,电话号码130××××8742)加其微信,对方推荐其投资邮票,还介绍了一个叫李某13的业务经理。2016年7月对方帮其开了账户,其先后入金共计32500元,并将账户交给对方操作,中间第三方公司甬易支付公司给其入金27000元,也就是其入金有59500元。对方给其买某了“东北林海”股票,买某后邮票就一直跌停,账户内剩余3300余元,亏损5.6万余元。其注册的平台名字叫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
(4)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6月,有个女的(钱某1)加其微信,对方推荐其投资邮票,向其介绍一个姓沈的男子(025-66166082),其在钱某1引导下在远洋恒利平台开户,其合计入金311220元,购入后邮票就一直跌停,9月6日,其从账户取出3万元,其余的钱一直没出来,亏损约28.1万元。
(5)被害人商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有个女的(微信名“随遇而安”,自称田思思)加其微信,对方推荐其投资邮票,并帮其在远洋恒利平台开户,其一开始购买一只叫价值观的邮票是赚了,但后来其用前后入金的4万元购买对方指定的“中国探月”,前两天是涨的,之后就一直跌停,其投资的4万元都亏了。
(6)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有个女的(别人称她“钱某1”,网名骄傲的回眸,QQ号16×××80)加其QQ,还将其拉进了股票QQ群,群里有个叫依莲的老师,网名又一年,QQ号18×××55,推荐其在远洋恒利上购买“中国探月”。其共入金8万元,买某后就一直跌停。
(7)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有个女的加其微信,微信名忘记了,一开始聊股票,10月份将其拉进股票QQ群,群里有个老师叫易莲。群里推荐投资邮票,11月其在远洋恒利上注册了账户,入金2万元购买对方指定的“中国探月”,买某后就一直跌停,12月中旬其抛售邮票得款9000元,亏损1.1万元。
(8)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有个女的(微信名“烟雨柠檬”,自称陈晓晓)加其微信,对方一开始讲股票,还将其拉进QQ群里,群里有一个慕容老师,一个猎鹰老师。后来推荐其投资邮票,一个QQ昵称是郑文所VIP开户专员的人帮其在远洋恒利上注册了账户,9月入金3万购买东北林海,一开始是涨的,后来连续跌停,10月其又入金3万元,其中6800元购买对方指定的“东北林海”,后来还是没有涨,这些票都没有卖。
(9)被害人刘某1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9月份,微信名“华丽的转身”加其好友,自称叫唐伟秀,把其拉到炒股群,管理员“康总”,里面有忆莲老师等人每天在直播过程中讲一些股票信息,20天后,忆莲老师介绍邮币卡行情,鼓吹邮币卡行情好,收益好,一周内能翻倍,拼命鼓吹几只邮票要大涨。唐伟秀跟其说她买了200万邮币卡,康总买了600万,并给其看了邮币卡入金截图。2016年10月18日,忆莲老师安排专人帮其在远洋恒利交易中心开户,康总让其购买中国探月,其转账21万买了,次日涨停盈利2万多元,感觉钱很好赚。康总就让其继续投资,其又转入12万继续买某中国探月,买完后当天开始连续十几天跌停,想卖都卖不掉。自称忆莲老师助理的王伟打电话说是正常整理,怂恿其继续加仓,其又转入2500元,之后没钱就没有继续加仓。大概吃了十多个跌停板,12月5日开始陆续低价卖掉,卖得11万多元,共亏损22万多元。
(10)被害人卜某、俞某1、杨某1、李某1、刘某2、史某2、李某2、尚某、王某2、王某3、马某1、伊某、李某3、杜某1、李某4、韩某1、赵某2、林某1、李某5、王某4、刘某3、颜某1、赵某2、林某1、李某5、王某4、张某2、黄某2、陈某1、陈某2、严某1、刘某4、刘某5、董某1、徐某1、陈某3、游某、谢某1、刘某6、尹某、陈某4、黄某3、房某、许某1、贾某、闫某、朱某1等138名被害人陈述,主要证明的内容与前述8名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
3、书证
(1)被告人朱颖的笔记本记录,证实:就如何欺骗客户的流程进行描述,将自己包装成跟所谓老师关系极好的人员,老师免费给其提供牛股,老师原来是美国的操盘手,技术很厉害,仓位不要超过六成,自己工作是什么,吸引客户关注刻意引导的网站等等。
(2)李伟华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伟华与韩瑞及团队经理、业务员颜某2、朱伟凡、呙正超、胥浩、王某19等进行业务交流,其中包括关于与客户对话以及引导客户投资的事实。
(3)被告人蓝卷与被告人韩磊手机聊天记录,证实:两人就诱导客户“大老王”注入资金,以及预测买某后可能卖不出去的后果。内容为“我现在唯一就是稳住大老王,紧跟周一说的100万入进来就心安了”、“我还有一个定时炸弹,米某”、“大老王要搞就快了,我这边配合引导去买”、回复“快不快要看你的速度咯现在我比你狠哈哈”、“好的,其实这个到最后心里那下有点不自在,别跟老大说啊”、“大老王这个人很守信用,所以这个搞定就是最后吧,200万也差不多了”“能搞多少多少吧,也被太狠了,这票不像第一次这只票接了可能就卖不出去了,全部死在里面”、“说真的,能搞多少就多少吧、“”嗯知道了,全力以赴”。回复“别等后台”、“客户代码e00700009832900”、“附后台数据图”;“买进去了这是他”。回复“说这个客户算百分之四十给我们、开玩笑的、没说”。
(4)被告人吕琳琳与被告人蓝卷的聊天记录,证实:其中包括关于与客户对话、团队内部操作流程及诱导客户投资的事实。内容为:“能不能涨停”“能不能涨停,都跟客户说补仓,老大也没说”“我卖的是助理,你可以先开户,然后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上电话洗洗”“暂时先稳住,晚上再看情况看能不能让他明天出”“刚刚老大给操盘手打电话,韩磊以为老大是个大老王打电话,在那里瞎激动,正好你问,我就说没事”。
(5)被告人张辉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辉就下属业务员欺骗某客户投资进行交流的事实。
(6)被告人刘红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红指导客户买某邮币卡,并给所谓投资建议的事实,以及与被告人汪金虎关于如何诱导客户投资的事实。
(7)被害人赵某1与QQ名“路漫漫”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路漫漫”向赵某1提供邮票信息、指示购买指定邮票,赵某1分两次共入金163万。
(8)被害人史某1与段某的微信截图、与李某13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段某”加史某1微信聊股票、李某13建议史某1购入邮币卡事实。
(9)被害人商某、李某3、杜某1、韩某1、夏某、王某5、崔某1、梁某、薛某1、陈某5、王某6、韩某2、何某1、陈某6的聊天记录及被害人陆某3微信打印资料,证明的内容基本与赵某6、史某1聊天记录内容相同。
(10)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2016)1281号,证实:银监会于2016年11月16日回复函称,该会未制作或获取“河南省远洋恒利艺术品管理公司”与建设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
(三)认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
1、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的涉案数据及钱款走账方式
(1)远洋恒利平台数据(附页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附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被告人韩瑞等人在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平台上票交易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馆三种邮票相应户号段的交易信息及三只邮票的交易信息,其中涉三只邮票的交易信息数据(扣除被告人韩瑞、汤志勃供述自控的11个账户以外)如下:中国探月买某306967票,买某金额65539155元,卖出239729票,卖出金额32471362元,客户亏损33067793元;东北林海买某183503票,买某金额61579829元,卖出147337票,卖出金额23954154,卖出金额37625675元,客户亏损37625675元;故宫博物馆买某79886票,买某金额12152222元,卖出72136票,卖出金额11545105元,客户亏损607117元。客户亏损共计71300585元。
(2)平安银行数据、甬易平台数据及打印文件,证实:涉案被告人银行账户、被害人入金账户的相应资金活动。其中,王某17所有的尾号为1038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在犯罪期间有大量(若干笔为上百、上千万)资金汇入,后转向被告人韩瑞等人的账户。
甬易账户至杨某3(韩瑞妻子)银行账户(62×××50)出金24194210.7元,入金12696854元,差额11497356.7元。部分转入其另一银行账户62×××19。
(3)王某17(韩瑞的财务经理)银行账户明细账单,证实:王某17银行账户(62×××38)以会员出金方式从甬易账户(370016116508050164493)收款2550万元,后转入韩瑞(62×××92、524094130034187)或汤志勃(6230580000076416135)、王某162×××23)银行账户。
(4)李某9(韩瑞母亲)建行卡交易明某,证实:李某9建行账户(62×××04)以会员出金从账号37×××93账户收款3500万元。以上款项先后转入韩瑞银行账户(62×××92)及刘纯成银行账户(62×××11),其中以会员入金方式汇款至37×××93银行账户50万元。
(5)田节平银行账户明细账单,证实:其中田节平银行账户(62×××42)与甬易账户有小额交易。
(6)被害人刘某3、颜某1、赵某2、林某1、李某5、王某4、张某2、黄某2、陈某1、陈某2、严某1、刘某4、刘某5、董某1、徐某1、陈某3、游某、谢某1、刘某6、尹某、陈某4、黄某3、房某、许某1、贾某、闫某、朱某1(该些被害人没有明确的业务员)陈述,证实:各被害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入金、出金及持有邮票情况。由于该些被害人均没有明确的对应业务员,故均计入韩瑞、汤志勃数额。
2、被告人沈亚耒及其下属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1)综合证据
①电子数据(来源于被告人沈亚耒被扣押的U盘),证实:(1)沈亚耒团队第一次做60042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11、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P131-134),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资金、客户姓名、对应组员、对应主管、组别以及奖金和开单奖,包括专门的组员提成和奖金单(具体内容见表格)。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45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544.98元,最低价格370.99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5502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2594524.32元(均价471.56元)业务员提成及奖金合计110457元(总提成84357元加单数奖及业绩奖)。
②沈亚耒团队第一次做60050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11、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及资金、客户姓名、业务员、团队以及业绩和提成和其他奖金等(具体内容见表格)。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82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907.8元,最低价格735.06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1891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1532779元(均价810.6元),业务员发放奖金13万元(包括提成及其他奖励)。
③沈亚耒团队第二次做60042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及资金、客户姓名、业务员、团队以及业绩和提成和其他奖金等。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22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217.84元,最低价格215.54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8864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1948582元(均价219.8元),业务员发放奖金7700余元(包括提成及其他奖励)。
④被害人赵某1、黄某1、卜某、史某1、俞某1、杨某1、李某1、孙某1、刘某2、史某2、李某2、商某、尚某、王某2、王某3、马某1、宋某1、王某1、伊某、张某1、李某3、杜某1、李某4、韩某1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甬易支付信息,证实:各被害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入金、出金及持有邮票情况。
⑤被告人田节平、张淼、刘雪娇、许静、李迎迎、周敏、阚勋、曹正平、宋欣、陈杰、章林、李叶的供述,证实:各自吸收的客户入金情况。
(2)认定被告人刘雪娇的犯罪数额为858647.41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银行账单、被告人刘雪娇的供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
(3)认定被告人许静的犯罪数额为83887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被害人的陈述、远洋恒利平台交易数据、甬易账户及被告人许静的供述内容。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黄在建48238.55元、李振泉630.7元、王国辉1597.63元、李巍33420.48元,以上合计83887.36元。
(4)认定被告人李迎迎的犯罪数额为128684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及被害人卜某、史某1的陈述。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卜某11820.88元、史某159238元、徐念4550元、佟志新21**.92元、张云利50895.2元,以上数额合计128684元。
(5)认定毛某(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4051.97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及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俞某15625.68元、杨某118426.29元,以上数额合计24051.97元。
(6)认定刘某11(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068.75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江远程2068.75元。
(7)认定被告人周敏的犯罪数额为70501.64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周敏联系的客户有段永斌,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70501.64元。
(8)认定王某18(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1309.16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被告人王某18对其联系的客户康某、李某14、俞某3的事实供认不讳。沈亚耒记录的王某18联系的客户有康某、李某14、俞某3。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康某1114.06元,李某14283.6元、俞某319911.5元,以上数额合计21309.16元。
(9)认定不在案的其他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为182687.72元。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业务员王某20、邵某、范青青、袁某1、赵珺、朱某7的客户情况,其中王某20的客户张某8、曹某、全某、杨某5、王某2张某9,邵某的客户为黄云鹤,范青青的客户余程金,袁某1的客户(毛德良)王福鑫,赵珺的客户吴恒,朱某7的客户陈某12、刘某12、付毓军、朱某8、陈某13、张某1孟某1、张某11、李某15。结合电子数据认定各被害人亏损数额:为杨某532383.75元、王某212125.2元、张某99208.66元、黄云鹤8250元、余程金28994.02元、王福鑫5937.76元、吴恒4546.16元、陈某1213120.32元、刘某1210674.84元、付毓军2435.4元、朱某86756元、陈某13570.44元、张某108905.84元、孟某19901.2元、张某1110107.4元、李某1528770.73元、张某830767.57元,以上合计213455.27元。
(10)认定被告人田节平的犯罪数额为:以上(2)-(8)的总和1420606元。
(11)认定被告人曹正平的犯罪数额为1204628.9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李某6、孙某1、刘某2、史某2、李某2、商某、尚某、王某2、王某3的陈述及银行账单等、曹正平的供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李某144854.22元、孙某1271737.92元、刘某25395.28元、史某2148679.2元、李某2410833.76元、商某40283.44元、尚某3211.38元、王某2105547.58元、王某325248.32元、杨新波19107.41元、王兆李1942.2元、周艳刚2252元、李文生2174.7元、李彦翠5883.43元、田光华100015.6元、王纪强14519.68元、赵秀壮2942.88元。以上合计1204628.9元。
(12)认定被告人宋欣的犯罪数额为664277.09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马某1、宋某1、王某1、伊某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马某194083.09元、宋某179793.46元、王某110806.25元、伊某19193.54元、丰振海30537.5元、李亚鹏20793.84元、郑和菊208718.48元、王某10200350.93元。以上合计664277.09元。
(13)认定被告人陈杰的犯罪数额为57376.96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杜某1、李某4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杜某16547.64元、李某447779.56元、丁义发3049.76元。以上合计57376.96元。
(14)认定被告人章林的犯罪数额为70347.93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张某1、李某3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张某130399.66元、李某339948.27元,以上合计70347.93元。
(15)认定被告人李叶的犯罪数额为80620.82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韩某151155.5元、程桂河7259.84元、徐利明5705.48元、田九青165**元,以上合计80620.82元。
(16)认定不在案的其他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为914842.4元。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业务员孟某2、陆某4、吴某5的客户情况,其中孟某2的客户赵某7、冯某,陆某4的客户杨某6、蒋某1、肖某、胡某3、齐某,吴某5的客户赵某8、杨某7、宋某3、傅某2、潘某1。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赵某711674.55元、冯某49838元、胡某393951.12元、齐某15410.5元、蒋某111316.67元、杨某63798.78元、肖某6969.6元59226.28元、赵某831770.64元、杨某7576.66元、宋某34328.5元、傅某2625981.1元、潘某159226.28元,以上合计914842.4元。
(17)认定被告人阚勋的犯罪数额为以上(10)-(15)总和2992094.23元。
(18)被告人张淼为沈亚耒团队的经理,其带领团队业务员时无客户,后其帮助沈亚耒负责行政及业务员培训工作,并且帮助田节平、阚勋维护客户。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其提成无固定比例,沈亚耒在发放其工资外,单独给予报酬2万元,参照经理提成比例,以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最高提成比例4%计算提成,以其获利2万元计算,认定其参与数额为500000元。
(19)被告人沈亚耒犯罪数额以团队总数额计算,分别为田节平与阚勋两团队数额之和,认定其犯罪数额为441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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